條款及細則
通用銷售條款與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1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通用銷售條款與條件》(下稱「本通用條款」)中使用下列術語具有如下所規定的含義:
「買方」 指向賣方提交訂單以採購產品的任何個人或實體。
「商品」 指任何有形零件、系統或組件。
「本通用條款」 指本《通用銷售條款與條件》,其構成了雙方所有交易協議的基礎。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指由國際商會公布並於合同成立日有效之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線上交易」 指買方通過由賣方營運或指定的任何電子商務平台向賣方提交的訂單。
「訂單」 指買方向賣方提出的購買產品的要約。
「產品」 指賣方根據本通用條款供應的「商品」、「服務」及「軟件」之統稱。
「報價」 應被理解為要約邀請,而非要約。賣方發布的報價單僅在賣方發出書面訂單確認後方具約束力。
「賣方」 指德國寳得香港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新界葵涌葵昌路18-24號美順工業大廈11樓B室,該地址亦為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服務」 指賣方提供的任何安裝、維護、維修、諮詢或其他服務。
「軟件」 指由賣方提供或授權,用於操作商品的任何計算機程序、相關授權及文檔。
1.2 就本通用條款而言,若「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已對某術語進行定義,則該術語應具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所賦予的含義。若「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與本通用條款之間存在任何衝突,則應以本通用條款的規定為準。
2. 銷售基礎與合同成立
2.1 賣方向買方提供的所有報價、銷售與交貨,均應專屬適用於本《通用銷售條款與條件》(下稱「本條款」)。賣方的報價單或訂單確認書,連同本條款,應共同構成雙方之間完整且排他性的協議(下稱「本合同」)。若本條款與賣方報價單或訂單確認書中的任何條款存在衝突,就衝突部分,應以報價單或訂單確認書中的條款為準。買方提出的任何條款或條件於此明確地被排除。
2.2 買方發出的任何採購訂單或類似文件,均構成要約。僅在賣方接受後,具有約束力的合同方才成立。賣方的接受應以書面形式(例如:訂單確認書或發票)證明,或通過賣方開始履行該訂單來體現。賣方保留拒絕任何訂單的絕對權利,且無需為此承擔任何責任。
2.3 訂單可通過書面形式或賣方指定的電子平台提交。買方提交訂單的行為,即構成其確認已收到、閱讀、理解並無條件接受本條款。
2.4 自雙方根據本條款完成首筆交易之日起,所有未來的交易均應自動受賣方屆時制定並提供的生效版本之本條款所約束,無需在每次交易時另行通知或獲得買方接受。
2.5 買方確認,在簽訂本合同時,其未曾依賴本協議未載明的任何陳述、建議或意見。賣方人員提供的任何未經書面確認的建議,其風險均由買方自行承擔,賣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2.6 賣方保留更正其銷售文件中任何文書錯誤的權利,並對此類錯誤不承擔任何責任。
2.7 本合同及本條款僅以英文簽訂。建議買方保存本條款副本以備將來查閱。
3. 訂單和規格
3.1 買方應對其提交的訂單(包括任何適用規格)之準確性自行負責;及應在合理時間內向賣方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所有資訊。
3.2 貨物的數量、質量、描述與規格,應以賣方的報價單(若為買方接受)或買方的訂單(若為賣方接受)中所載明者為準。
3.3 若貨物係根據買方或其代表提供的規格製造,買方應賠償賣方,為其辯護並使其免於因使用該規格被指控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專利、版權、設計、商標或其他工業或智慧財產權,而招致或產生的所有責任、損害、損失、成本和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3.4 賣方有權對貨物規格進行其認為必要的變更,以符合任何適用的安全或其他法定要求,或(在貨物依賣方規格供應時)該等變更不會對其質量或性能產生重大影響。
3.5 買方不得取消已獲賣方接受的訂單,除非獲得賣方書面同意。在此情況下,買方應賠償賣方因取消訂單而產生的一切直接成本與已確認的利潤損失。
3.6 賣方網站上的所有資訊、圖片及宣傳冊僅供說明之用,不具約束力,並可能隨時變更。賣方無法保證買方電腦顯示的顏色能準確反映貨物的實際顏色。交付的貨物及其包裝的顏色可能與網站圖片存在細微差異。
4. 條款接受
4.1 賣方所有產品的銷售均明確以買方接受本條款為前提條件。賣方出具的任何報價單、訂單確認書或其他銷售相關文件,均應以本條款為準。本條款於此通過引用方式,被合併至每一份該等文件及據此成立的任何合同之中。
4.2 買方以任何形式,無論是口頭、書面或電子方式(包括EDI或其他電子商務平台)發出的產品訂單,均構成對本條款的不可撤銷且無條件的接受。賣方在此明確反對並排除買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或相悖的條款。賣方文件中所提及的買方採購訂單或其編號,僅為行政便利,絕不構成對買方任何條款或條件的接受。
4.3 除非經賣方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否則對本條款的任何修改、修訂或放棄對賣方均不具約束力。若本條款與任何其他文件存在不一致,應以本合同「完整協議」條款中規定的優先順序為準。
5. 價格和付款
5.1 產品價格應以適用的報價單為準。除非另有說明,所有價格均不含任何稅款、關稅及類似徵費,該等費用應由買方承擔。儘管本協議有任何其他規定,若市場狀況發生任何重大變化(包括匯率、關稅、原材料成本、物流及勞動力成本的波動),賣方保留通過書面通知買方調整價格的權利。
5.2 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所有價格均為德國寳得香港有限公司指定倉庫之交貨價(EXW),並遵循《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020》(Incoterms® 2020)。若需送貨至買方指定地址,相關條款與費用應由雙方另行書面約定。
5.3 除非賣方在報價單、訂單確認書或雙方簽署的獨立協議中,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了不同的付款期限,否則所有款項應在賣方發票日期起 十四 (14) 日內 付清。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減或抵銷應付款項。
5.4 若買方未能在到期日前全額支付任何款項,賣方有權就該逾期款項,自到期日起至全額付清之日止,按每週 百分之零點五 (0.5%) 的利率計收違約利息。此利息應逐日計算,並在賣方提出要求時立即支付。
6. 發貨、交付、所有權與風險轉移
6.1 賣方提供的任何交付日期均為預估日期。對於因交付延遲而導致買方遭受的任何損害、損失或費用,賣方概不承擔責任。
6.2 無論採用何種運輸方式,產品的所有權及滅失或損壞風險,均在賣方於其設施處將產品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時,轉移至買方。
6.3 除非發運前另有書面約定,否則對於國內交付,賣方將代為選擇和安排承運人及交付方式,所有相關費用和開支均由買方獨自承擔。運費和保險費將由賣方墊付,並作為單獨列出的項目向買方開具發票。因買方的作為或不作為所產生的任何額外運輸費用,應由買方承擔。
6.4 未經賣方事先書面授權,買方不得退回、重新包裝或試圖退回任何產品。任何經授權的退貨,其全部成本、風險和費用均由買方獨自承擔。
7. 保修
7.1 賣方保證,其生產的貨物自交付之日起十二 (12) 個月內在材料與工藝上不存在缺陷。賣方進一步保證,其服務自完成之日起六 (6) 個月內將以符合普遍接受的行業標準之專業水準履行。本保修不涵蓋正常的磨損、外觀損壞,或由事故、濫用、誤用、疏忽或買方或任何第三方未經授權的修改或修理導致的損壞。
7.2 賣方保證,其軟體自交付(或首次下載,如適用)之日起九十 (90) 天內,將在實質上符合提供給買方的已發布功能規格。
7.3 買方提出保修索賠,必須在發現不符情形後三十 (30) 天內書面通知賣方,並提供購買/交付日期的證明。
7.4 對於任何違反上述保證的情形,賣方的全部責任以及買方的排他性補救措施應為,由賣方自行選擇:(a) 修理有缺陷的產品; (b) 更換有缺陷的產品;或 (c) 在該產品退還給賣方後退還該產品的購買價款。前述補救措施僅在賣方合理認為(a)和(b)均不可商業實踐時方可採用。
7.5 賣方提供的所有價格,均以本第7條所規定的排他性有限保修及廣泛的責任免除作為前提與對價。
保證免責聲明:除本第7條明確提供者外,賣方於此聲明不提供任何其他性質之保證,無論其為明示、默示、法定或以其他形式存在,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關於適銷性、符合特定用途、不侵權、品質或耐久性之任何默示保證。所有產品及服務均按「現狀」及「現有」基礎提供。賣方不保證軟體之功能將不中斷、無錯誤、絕對安全或具容錯能力。除非經賣方另行以書面明確授權,買方不得將軟體用於任何危險或高風險之活動或環境。
8. 索賠及訴訟
8.1 買方應在送貨後合理時間內,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送貨後十 (10) 個工作日內,檢驗所有產品。任何數量短缺索賠必須在此十天內以書面形式向賣方報告,否則該產品應被視為在數量上已被接受。任何違反保證的索賠,必須在買方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合情況之日起三十 (30) 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
8.2 儘管本通用條款或任何適用法律中有任何其他規定,買方不得提起任何針對賣方的法律訴訟(無論是基於合同、侵權(包括過失)還是任何其他法律理論),除非在訴因首次產生之日起十二 (12) 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否則永久禁止提起。雙方明確同意此縮短的訴訟時效,並放棄就該等索賠依賴任何更長法定時效的任何權利。
9. 責任限制
9.1 無論本條款有何其他規定,賣方因本條款引起或與之相關的,無論基於合同、保證、侵權(包括過失)、違反法定責任或其他原因的所有損失和損害,對買方承擔的累計總責任,均不得超過買方就引起該索賠的特定產品所支付的購買價款。
9.2 在任何情況下,賣方均不對買方承擔任何特殊的、間接的、附帶的、懲罰性的或後果性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營業收入損失、數據丟失、商業機會損失或商譽損害,無論賣方是否已被告知可能發生此類損害。
9.3 雙方承認並同意,本條中規定的責任限制和排除,是構成雙方交易關係的基本要素,若無此等限制,賣方不會基於本條款進行交易。本第9條在雙方交易關係終止後繼續有效。
10. 保密資訊
10.1 「保密資訊」係指賣方在雙方商業往來中向買方披露的、與產品或賣方業務相關的所有技術、商業、財務或其他資訊,其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定價、技術圖紙、零件清單、商業計劃及客戶資料。
10.2 買方同意,其於本條款有效期內接收的所有保密資訊均應予以嚴格保密。除為履行雙方間特定交易(「許可目的」)外,買方不得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任何保密資訊,且未經賣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10.3 買方應採取合理措施保護保密資訊的機密性,其謹慎程度不得低於其保護自身同類機密資訊所採用的程度。買方僅可向為達成「許可目的」而必須知悉該等資訊的員工或顧問披露保密資訊,且須確保該等人員遵守本保密義務。
10.4 一旦賣方提出要求,或在與買方的業務關係終止後,買方應立即(i)向賣方返還所有包含保密資訊的書面材料,及(ii)銷毀所有電子副本。
10.5 雙方確認,違反本條款可能造成不可彌補之損害。因此,賣方有權尋求禁令救濟,以阻止或限制任何違約行為,此為法律所允許的額外救濟措施。
10.6 本保密義務在雙方最後一筆交易完成後持續有效 三 (3) 年;對於構成賣方營業秘密的資訊,該義務持續至該資訊不再構成營業秘密為止。
11. 買方財產
11.1 由買方提供的任何工具、模具、材料、設備或資訊(「買方財產」),其保管風險由買方自行承擔。若任何買方財產連續兩 (2) 年未被用於履行買方的訂單,賣方有權自行決定對其進行處置或銷毀,但前提是賣方已就此意向提前三十 (30) 天向買方發出書面通知。
11.2 賣方應以合理的謹慎標準保管買方財產。對於買方財產在賣方佔有或控制期間發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壞,除非該等損失或損壞直接歸因於賣方的重大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賣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2. 專用工裝
12.1 「專用工裝」包括但不限於為製造產品而購置或所需的任何工具、夾具、固定裝置及相關製造設備。所有專用工裝均為並將繼續是賣方的獨家財產。 買方支付任何工裝費,均不應被解釋為獲得該等專用工裝的任何所有權或其他權益。
12.2 賣方可就專用工裝向買方收取費用(「工裝費」)。該費用是對賣方投入的補償,應視為專用工裝的使用費或攤銷費,而非購買價款。
12.3 賣方保留隨時更改、丟棄或處置任何專用工裝的權利。惟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影響賣方在處置時已簽署的、待履行的買方訂單之交付義務。
13. 保留所有權
13.1 儘管貨物已交付至買方,但產品的所有權應繼續為賣方所有,直至買方就該等產品及賣方根據本條款向買方供應的所有其他產品付清全部應付款項(包括任何利息和成本)。在付清全款之前,產品的滅失或損壞風險應自交付時起轉移至買方。
13.2 在全額付清款項之前,買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抵押、轉讓、轉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產品,但為在正常業務過程中向第三方轉售而進行的處置除外。若買方在付清全款前轉售產品,其作為賣方受託人持有轉售所產生的全部收益,並應將該等收益存入為賣方利益而設立的獨立帳戶。
13.3 若發生任何導致賣方有權終止協議的事件(包括買方未支付到期款項),賣方及其代理人有權在合理通知後進入買方擁有產品的任何場所,並取回產品,且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14. 用戶責任
14.1 為獲得本條款所預期的保護,買方特此同意,其應通過自身獨立分析與測試,獨自承擔以下責任:(a) 對產品進行最終選擇;及 (b) 確認產品適用於其預期應用,並能滿足所有關於性能、耐用性、維護、安全及警告的要求。
14.2 買方必須全面評估應用的各個方面,遵守所有適用的行業標準與法規,並嚴格遵循賣方隨報價單或產品提供的說明、指南及規格。
14.3 若賣方基於買方提供的數據或規格而提供或推薦產品選項,買方應獨自負責確認該等數據與規格的正確性、適用性及充分性,以滿足產品的所有應用及可預見的使用。
14.4 若買方並非產品的最終用戶,買方應確保該最終用戶知悉並遵守本條款所規定的所有義務。買方應為最終用戶違反本條款之行為承擔責任。
15. 產品使用及買方賠償
15.1 買方應嚴格遵守賣方隨報價單或產品提供的所有說明、指南及規格。若買方以賣方說明、指南或規格所禁止的任何方式使用或轉售產品,或未能遵守前述規定,買方確認任何該等使用、轉售或不合規行為,其風險均由買方自行承擔。
15.2 買方應對賣方及其關聯公司、高級職員和員工進行賠償,為其辯護並使其免於遭受因以下原因引起或與之相關的所有損失、損害、責任、缺陷、索賠、訴訟、判決、和解、利息、裁決、罰款、費用或任何性質的開支(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a) 對產品的不當選擇、設計、規格制定、應用或誤用;(b) 買方的任何過失或不當行為或不作為;(c) 賣方使用由買方提供的任何模型、工具、設備、計畫、圖紙、設計、規格或其他資訊;(d) 因外部原因導致產品損壞、由賣方以外的任何人進行修理或嘗試修理、未能遵循賣方提供的說明、與非賣方提供的貨物一同使用、或對產品進行任何開啟、改裝、解構、竄改或重新包裝;或
(e) 買方違反本條款。對於本條款下需予賠償的任何事宜,賣方有權承擔其專屬辯護與控制權,買方應對此等辯護給予配合。除本條款明確規定外,賣方在任何情況下均無對買方承擔賠償責任之義務。
16. 取消和變更
16.1 除非獲得賣方事先書面同意,買方不得取消或修改任何已接受的訂單,包括但不限於變更產品的交付日期、數量或規格。任何此類同意應以買方同意賠償、辯護並使賣方免受以下所有損失、成本和費用為前提:(a) 分配給該訂單的原材料、勞動力和製造能力成本;(b) 與成品或半成品的存儲、處理和處置相關的成本;(c) 應支付給供應商的取消費用;以及(d) 任何利潤損失。
16.2 賣方保留隨時中止或修改任何產品的設計、特性、規格或供應情況的權利。對於實質影響產品性能的任何此類修改,賣方將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通知買方。
17. 轉讓限制
未經賣方事先書面同意,買方不得通過法律運作或其他方式轉讓、委託或以其他方式轉移本條款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任何違反前述規定的意圖轉讓均屬無效。本條款對雙方及其各自允許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均具有約束力並符合其利益。賣方可在與本條款相關的合併、收購、公司重組或全部或實質性全部資產出售中自由轉讓本條款
18. 不可抗力
18.1 若因任何超出其合理控制範圍的事件或情況(下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賣方延遲或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賣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戰爭、恐怖主義、暴動、火災、流行病、大流行病、政府行為或命令、勞資糾紛、材料短缺以及運輸延誤。
18.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賣方應及時通知買方,並在該事件消除後儘快恢復履行其義務。
18.3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任何交貨或履行日期,應自動延長一段與該延誤所損失時間相等的期限。
18.4 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續阻礙履行超過 九十 (90) 天,任何一方均可通過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受影響的訂單或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而無需為此終止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18.5 為明確起見,不可抗力不包括經濟困難、市場狀況變化、資金不足、一方或其分包商的破產、無力償債或財務違約。
19. 權利放棄與條款可分性
19.1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遲行使其在本條款項下的任何權利或救濟,不應視為對該權利或救濟的放棄。對任何違約行為或規定的放棄,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經放棄方簽署方為有效。 對某一次違約的放棄不應被解釋為對之後任何違約的放棄。
19.2 條款可分性
若本條款的任何規定被有管轄權的法院認定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該規定應被視為已按使其變得有效、合法和可執行所需的最低程度進行了修改。若此種修改無法實現,則應將該有問題的規定從本條款中分割移除。 此種情況不影響本條款其餘規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執行性,其餘規定仍保持完全的法律效力。
20. 終止
20.1 若買方出現以下情況,賣方可以書面通知立即終止受本條款管轄的任何協議:(a) 實質性違反本條款的任何規定,且該違約行為是可糾正的,但未能在收到書面通知後 十四 (14) 天 內予以糾正;(b) 陷入無力償債或無法到期償還債務;(c) 其全部或部分資產被委託託管人、接管人或類似官員管理;(d) 進入破產、清算、解散程序或停止營業。
20.2 賣方可為其自身便利,在任何時候通過提前三十 (30) 天向買方發出書面通知,以終止受本條款管轄的任何協議。
20.3 任何協議因任何原因終止後:(a) 買方應立即向賣方支付所有已交付產品或已提供服務的未付款項;(b) 買方應返還或根據賣方要求銷毀所有保密資訊;(c) 終止前已產生的任何權利和義務應繼續有效;(d) 按其性質旨在終止後持續有效的本條款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保密、責任限制、智慧財產權和管轄法律)應繼續保持完全的法律效力。
21. 軟件的所有權
21.1 賣方現在是並將繼續是軟件及其所有相關知識產權的唯一所有者。除本條款明確授予的有限許可外,未向買方轉讓任何其他權利。
21.2 在買方完全遵守本條款的前提下,賣方授予買方一項非排他性、不可轉讓且不可再許可的使用權,僅允許買方為實現與相關貨物配合使用的預定目的而使用該軟體。該許可在本買方使用相關貨物的權利終止時自動終止。
22. 知識產權侵權索賠
22.1 本第22條規定了賣方對任何關於產品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索賠所承擔的唯一且排他性的責任,以及買方的唯一且排他性的補救措施。
22.2 賣方將自費為買方針對該等索賠進行辯護,並支付最終判決確定的金額或經賣方同意的和解金額,但前提是:(a) 買方立即,且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知悉該索賠後十 (10)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b) 賣方對辯護及所有相關和解談判擁有唯一控制權;且 (c) 買方提供賣方要求的所有合理協助。
22.3 若某一產品已經或賣方認為可能成為侵權索賠的標的,賣方可自行選擇並承擔費用採取以下措施:(a) 為買方爭取繼續使用該產品的權利;(b) 修改或更換該產品,使其不再構成侵權;或 (c) 若前述方案在商業上均不可行,則接受該產品的退貨並退還其購買價款,同時扣除合理的折舊費用。
22.4 賣方在下列情況下不承擔本第22條項下的任何義務或責任:(a) 因買方的規格、設計或材料而產生的索賠;(b) 因對產品進行修改、組合,或將其與非由賣方提供或授權的任何產品、設備或軟件一同使用而產生的索賠;(c) 買方在已獲得非侵權的修改或更換產品後,仍繼續使用被指控侵權的產品。
22.5 儘管本條款中有任何相反規定,賣方在本第22條下的累計賠償責任,無論如何均不得超過買方就該索賠所涉產品已支付的總購買價款。
23. 管轄法律與爭議解決
23.1 本條款及其所有附件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修改及終止,均應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但不適用其法律衝突規範。
23.2 任何因本條款引起或與本條款相關的爭議、糾紛或索賠,包括關於其存在、效力或終止的任何問題,均應提交至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時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進行最終仲裁。(i) 仲裁庭應由一名仲裁員組成; (ii) 仲裁語言為英文; (iii) 仲裁地為香港。
23.3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放棄向任何法院上訴的權利。仲裁庭可裁定由敗訴方承擔仲裁的所有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和證人費用。 本條並不阻止任何一方在必要時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臨時性或保護性措施。
24. 完整協議
24.1 本條款由本《通用銷售條款與條件》與任何報價單共同構成,構成雙方就標的事項所達成的完整且排他性的協議,並取代所有先前或同期關於此標的之口頭或書面協議、通訊、陳述和諒解。
24.2 若構成協議的各文件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其優先順序應如下:(a) 報價單;及 (b) 本《通用銷售條款與條件》。
24.3 除非經賣方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否則對本條款任何條款的修改、修訂或放棄均屬無效。
25. 法律合規
25.1 買方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其營運或產品發運至的任何其他國家/地區的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這包括但不限於《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以及所有適用的聯合國、歐盟和美國出口管制與制裁法律(只要其適用於買方的活動)。
25.2 買方聲明並保證,其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作出或提議任何賄賂性支付,或向任何公職人員(依據香港及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定義)、政府僱員或商業實體提供任何形式的禮物或利益,以用於任何不當目的,包括為影響任何購買產品的行為或決定,或為賣方的業務謀取任何其他不正當利益。
25.3 買方聲明並保證,其負責確定並獲得產品出口、再出口、轉移或使用所需的任何必要許可證、授權或文件。買方不得以違反適用出口管制法律的方式,將產品使用、轉移或發運給任何受禁運、受限制或被拒絕的人員、實體或目的地。
25.4 對於因買方、其員工或代理人違反本第23條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及所有損失、損害、責任、成本和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買方應對賣方進行賠償、為其辯護並使其免受損害。
25.5 買方應保存完整準確的記錄以證明其遵守本條款,為期三 (3) 年。應賣方合理要求,買方應及時提供此類記錄及合規的書面保證。
26. 禁止再出口條款
26.1 買方確認,產品、其軟件及技術受香港、歐盟(包括但不限於 歐盟理事會第833/2014號條例 - EUR-Lex - 02014R0833-20240224 - EN)、美國、聯合國及其他適用司法管轄區的出口管制、進口、再出口及經濟制裁法律及規例(統稱為「出口法律」)的管轄。買方在使用、轉售、出口、再出口、轉移或處置產品時,應遵守所有該等出口法律。雙方在本通用條款下的持續履約,明確以始終遵守此等法律為先決條件。
26.2 買方不得,並應通過合同約束其分銷商及客戶不得,直接或間接地:(a) 在未事先獲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授權的情況下,將任何產品出口、再出口、轉移或發運至依據適用出口法律屬禁止或需要許可證的目的地、最終用戶或用於最終用途。(b) 將任何產品用於或參與任何核子、化學或生物武器或其運載工具的設計、開發、生產或使用。
26.3 買方應自行負責確定其營運所需的所有適當許可證和授權。對於因買方違反本第26條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及所有損失、損害、罰款、規費、成本和開支(包括合理的律師費),買方應對賣方進行賠償、為其辯護並使其免受損害。
26.4 任何違反本第26條的行為均構成對本通用條款的實質性違約。發生此類違約時,賣方有權:(a) 立即終止與買方的所有協議,且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及 (b) 扣留就已交付產品收取的任何預付款作為預定損害賠償,該筆款項應從買方在本條下應付的任何其他損害賠償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