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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及細則

銷售條款及細則详情

1. 定義
此等條款所述之「本公司」為德國寶得香港有限公司,而客戶是指下訂單的人、公司或企業。

2. 總體
此等條款適用於管限本公司銷售的任何商品或服務,除了獲得本公司的總經理、董事或其他授權人員書面批准排除之任何其他條款細則。

3.價格
本公司可就需要承擔的原材料、生產、包裝、運輸及人工等成本上漲、匯率變動、進口關稅、運費或保險費用增加,保留調整價格(包括具體報價或其他價格)之權利。單位價格不包括在香港產生的商品及服務稅(或其他稅項、關稅或收費),以及倉庫交貨價格、運費及額外包裝費用,除非買賣雙方另有協議。

4.報價
本公司不受任何本公司的代表或代理人的報價或從其收到的訂單約束,除非其已獲本公司書面確認或接受。報價是根據本公司目前的價格,鑑於材料成本、工資或其他支出的變動,相關商品價格會因而調整,故收取的價格為送貨日期的時價。

5. 交貨日期
說明的交貨時間於確認訂單發出之日生效。說明的交貨時間為大約的時間,不應視為具約束力,除非另有明確說明。因任何情況而延誤或未能展開交貨工作,本公司概不負責。

如本公司因控制範圍以外的情況導致延誤交貨或展開工作,客戶沒有權利取消訂單。不論報價包括在現場工作或只是技術性的監督,本公司所需的燃料、水、照明、電源、空氣及儲存設備,需由客戶自費提供,除非買賣雙方另有協議。按本訂單交付一批商品應被視為獨立訂單。客戶不能藉著未履行交付任何一批商品而拒絕承認訂單。

本公司可以為了客戶的賬目而出售客戶在此處指定之本訂單中未提取的任何商品。必須於交貨指示或書面抵達通知發出後七天內提取商品,否則客戶須負責貯存費用。所有分批送交的商品必須於到期時付款,否則,本公司在收到該付款前有權拒絕繼續交貨。

6. 風險
商品的風險將根據《201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轉嫁至客戶。

7.接受商品
客戶在簽署交貨單前必須驗貨。客戶接受交貨單後即視為其接受商品。必須於收到商品後八天內提出索償通知,否則視為接受商品。

8. 索償
客戶收到商品抵達目的港通知八天後提出的索償,以及客戶或其轉購人收貨後提出的索償,本公司均不受理,除非本訂單另有說明。

9.爭議
如果商品或其任何部分在運輸途中或交付之前受損、或者在質量、狀況、色差或顏色、尺寸,包裝方面較差或者與訂單不符,客戶無權拒絕上述商品,但可獲折價;如果發生爭議,本公司和客戶應當接受該折價為最終裁決,並受雙方仲裁員的裁決約束。如果發生爭議,雙方只受本訂單的英文版本約束,除簽署外,在訂單寫上的任何中文或其他字體均無效。

10. 付款
必須按發票上的條款進行付款,不可扣除任何折扣,除非買賣雙方另有協議。延遲的付款將收取利息,息率為每月收取發票總額之 1%。當客戶按本訂單履行其職責時,其就本合約向本公司支付的保證金將算作付款的一部分,若客戶無法履行其職責,本公司將沒收保證金作為賠償所引起之損失或損害情況。若保證金額不足以彌補本公司的損害,本公司可以索償更多賠償。

11.留置權
本公司與客戶明確同意,就本銷售合約或任何其他雙方簽訂的銷售合約包括的商品,於本公司收悉全數付款前,本合約包括的任何商品仍然為本公司的財產。若客戶未支付任何其他本公司已向其銷售或交付的商品,或客戶因本訂單或任何其他訂單或合約而欠下本公司任何款項,本公司除依法享有的留置權外,還有權享有客戶持有的所有商品的一般留置權(雖然此類商品或其中一些可能已經付款)。

在不影響本公司於上文第 10 條規定的收取延遲付款利息權利,以及本公司依法或根據本合約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如果本合約因任何原因被取消或客戶在收貨日起九十日內未全額支付本發票(以較早者為準),本公司在沒有相反的司法裁決的情況下,可全權酌情決定收回尚未支付的商品。

12. 保用
本公司不保證任何商品的適用性、性能、適宜性、質量或合用性,客戶在接受商品時應被視為對商品的適用性、性能、適宜性、質量和合用性感到滿意。

13. 保證
本公司不就本訂單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給予保證,除非該保證是附加的特殊條款。
本訂單包括的任何易腐爛商品,本公司將盡一切努力選擇和交付指定質量的商品,但對商品送抵時的狀況概不負責。

14. 責任
就所有供應的商品,本公司不會就下述任何情況承擔責任

i. 運送過程中造成的任何損壞或損失,並且不受本公司的運輸保險保障

ii. 任何人身傷害及/或物件、機器、設備及建築物的損壞

iii. 因本公司的不正確建議或供應,或本公司提供的商品出現故障及缺陷而引起的任何間接損失,本公司可在此情況下全權決定收回所提供的商品並退回購買商品的款項,

或更換商品。如果客戶因上述 14(iii) 以外的任何原因,在訂貨後未能或拒絕取貨及/或接受商品,於本公司送貨或嘗試送貨七(7)天後,本公司有權立即行使本公司所有或任何依法及根據本合約享有的權利,視客戶已經取貨並接受商品,如同客戶實際上已經取貨並接受商品。

15. 拒絕
如果客戶與本公司之間簽訂多份訂單或合約,並且客戶未能履行本訂單的任何條款,則本公司有權拒絕執行任何此類其他訂單,直至客戶已遵守本訂單的條款為止。本公司亦有權利用保證金或剩餘訂單或合約履行此特定訂單。

16. 送貨數量不足/過多
本公司交付的商品數量可能比訂單的數量多出或少了百分之十,付款將根據合約所述價格按比例收取

17. 設計和工具
客戶應支付因履行合約目的而特別提供或製造的任何設計或工具的費用。即使由客戶付款,該設計及工具仍屬本公司的財產,並應保持對其作出合理的修理,但如果兩年內沒有使用,則可以處置。客戶同意小心保管該等設計、模型或諸如此類的東西,並且不會複製、向第三方展示或供其使用,否則,客戶將要承擔損害費用。

18. 不可抗力因素
如出現任何超出本公司控制範圍的因素,而使商品及/或其任何部分的生產、交貨或運輸受到干擾,本公司將不承擔全部或部分合約的責任,而客戶不應就有關損害提出索賠。上述任何延誤不會導致仍需履行的合約或其中任何部分無效。就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本公司提出索償。

19. 適用法律
除非另有明確書面協議,否則本合約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限。閣下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專屬性管轄權及香港法律管限並根據其詮釋。客戶特此不可撤銷地服從香港法院的非專屬管轄。客戶進一步不可撤銷地同意上述法院或任何就本合約採取任何行動的司法管轄區法院的傳票送達,其副本將郵寄至本發票說明的抵押人,並以預付掛號郵件方式寄至本發票列明的抵押人地址(或本公司所知的抵押人之前提供的地址),該傳票送達於郵寄後 14天被視為有效。本條款之規定不影響以適用法律允許的任何其他方式送達傳票的權利。